
37号文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根据37号文规定,在境外上市时,1)中国企业创始人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以上三类人群都需要通过持有的境内公同时,登记需要在“出资”之前完成,这里的“出资”在搭建红筹架构中,指的是设立WFOE(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可能会要求在境内实体公司完成引入外商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完成37号文登记,以此确保合规性和资金的合法流动。司的权益完成37号文登记,且不接受自然人个人以非公司股东身份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