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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ODI备案对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

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中,
第三条规定: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七条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故“37号文登记”实际上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

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其中,

第三条规定: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七条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故“37号文登记”实际上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

ODI备案/核准对象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